2022年4月,王先生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险产品,包含意外身故责任保额10万,意外医疗责任20万,意外住院津贴责任100元/天。投保时王先生告知公司其从事职业为工厂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职业类别表判定为二类职业,符合投保条件,公司正常承保。2023年1月王先生不幸因交通意外身故,其家属向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根据公司调查人员走访核实王先生投保至出险时实际从事职业为废品分类,该工作实际为四类职业。因条款明确约定,王先生投保的产品仅承保一到三类职业,故其从事的职业超承保范围,不符合投保条件,公司做出拒付解约退费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该案例由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职业而导致出险后被拒付。王先生投保时实际从事职业为废品分类,但却未如实告知。其实际从事职业为四类职业,已超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在注册时所选填的被保险人职业与实际不符,且实际从事职业不在产品可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做拒付解约退费处理。
案例警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作为消费者应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管是健康情况还是职业情况都应做到如实告知,切莫因小失大,等无法理赔时追悔莫及。
(供稿来源:平安养老险内江中心支公司)